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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9日,廣東湛江南橋車站,一位母親抱著不滿一歲的嬰兒乘車時,被要求給嬰兒購買車票。此事在網上引發了熱議,其中有人支持車站的做法,有人認為車站的做法不合情理。
網友觀點:
網友“黃齊超”:《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》和《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》都有規定:身高1.2 米以下、不單獨占用座位的兒童乘車免票,私營車站必須遵守法規,而不能擅自出臺與國家法規相悖的“土規定”。
私營車站得到了國家政策或其他方面的扶持,在制定車票時已經考慮到了兒童半票、免票的成本,并將其轉嫁到成人票上。
“土政策”必須責令改正,否則兒童半票、免票的善政就會被架空。
網友“張立美”: 嬰幼兒、兒童乘坐公共汽車不需要購買車票,是法律法規賦予嬰幼兒的一種權利。
“每十位乘客才有一個免票兒童名額”的規定只是車站單方面制定的“家規”,車站“家規”不能凌駕于國法之上,違反國法的“家規” 曲解了法律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
車站要求嬰兒購買車票,那么就應該為嬰兒提供相應的服務,比如安裝兒童座椅的座位,而不是讓父母抱在懷里乘車。
網友“盜鈴先掩耳”:南橋車站的做法固然有不妥的地方,我覺得更應該反思的是我們的法律制定和釋法工作。
根據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規定: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、鐵路、水路、航空客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免費或者優惠票價;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,限制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照顧或者優惠。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又規定:滿載情況下免費乘車兒童數量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%(也就是說10座以下不能搭載免費乘車兒童)。這兩部法律一個要求“不得限制”,一個卻從比例上“明確限制”了,有法律相互打架的嫌疑。相互打架的法律,執行就會出現偏差,往往會損害一方的利益。拿上面兩項法律規定來說,要么兒童不能免票,要么車輛被交警處罰。
法律要讓人信服,需要合乎情理,否則就是惡法。兒童免費乘車符合社會道德認知,是受法律保護的兒童權益,要想在合法的基礎上還要合情合理,需要從立法、釋法工作上來解決,讓法律保護每一位守法者的合理權益。
(徐道發 策劃/編輯)